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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还是先收款,到底哪个更合理?

添加时间:2021-06-29

   俗话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往往只是一种"理想状态"。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票款时间往往是不一致的。财务人员一般都会告诉销售人员,先要把销售款收回来,财务才能把发票开出去。等到销售人员和客户谈合同时,客户可能会要求,先把发票开过来,才能把款付过去。

 

这样的情景在会计工作中屡见不鲜。尤其是规模比较大或者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往往都有付款期的规定,一般是先开票,然后约定付款期,这就导致票款时间不一致,可能会给开票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开票与收款孰先孰后,如果让买卖双方公平理论,双方站的立场不同,一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好比博弈,最后的结果还是要取决于哪方在业务合作中更强势。

 

 

01 发票被视为付款凭证

 

你是否还记得,2017年一篇文章:“最高法判例:开具发票=已收款!发票就是收款证明!”刷爆朋友圈,吓得广大企业老板及财务一身冷汗。

 

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法院判例:

 

创天公司在与南通二建因一笔244万元款项对簿公堂,南通二建说对方一直未付款,创天公司说已经付款了,并且提供了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对244万元发票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但因创天公司持有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持有发票的创天公司244万元货款已支付。

 

判决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八条规定如下: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正确结论

 

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

 

一、对于增值税专票,仅是付款的记帐凭证,既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也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款。

 

二、对于普通发票,在有合同约定或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存在的前提下,可以作为买方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02 开票与收款孰先孰后?

 

如果做不到开票与确认收入统一,那么认为先收款后开票更合理。

 

(一)对于销售方来说,先开发票面临税收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站在销售方这边,如果先给购买方开票,税务以票控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产生了,开票了就得先把增值税交出去。此时款又没有收回来,这样一来,销售方货款还没有收到,反倒要先给税务交一笔税,无异于销售方替购买方垫付了税款。如果购买方赖账不还,销售方不仅款收不回来,等于还要给税务倒贴一笔税款。

 

(二)对于购买方来说,付款后拿不到发票的概率相对较小

 

站在购买方角度,当销售方已把货物移交给购买方后,购买方先把款付给销售方,最后销售方拒开发票的可能性不大。除非购买方付款后发现货物有问题,然后跟销售方争议,并提出退货。不是这类极端情况,一般不会出现销售方拒开发票的情形。

 

从发生争端的概率看,付款后拿不到票的可能性很小,而开票后收不到款的概率要高得多。

 

03 建议

 

1、完善合同。如果对方要求先给票再付款,务必将其写入合同条款中,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开票时间和付款时间,甚至还要约定付款的方式(现金还是银行汇款等)。一旦发生纠纷,该付款条件条款完全可以作为“发票不代表付款”观点的有力证据,这也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2、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这样约定,那只能退而求其次:在把发票提供给客户时,请对方在发票签收单上备注“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或盖章吧。

 

总而言之,开票与收款的博弈,企业应尽可能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争取。尽可能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清楚收款与开票的先后,一定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未来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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