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核定征收!税局刚刚通知!2022年1月1日执行!
添加时间:2022-01-10税局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这类个独企业、合伙企业全部改为查账征收!到底怎么回事?我们一起来看看!
01
税局通知!
这类企业取消核定征收!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最新公告:
划重点!!!
1、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3、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4、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规定?
这个规定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反避税的措施。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先来比较一下。
举例来说,张三转让持有的A公司股权,收入1000万,成本198,相关税费2万,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160万元(800万*20%)。
如果张三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甲持有的A公司股权,收入1000万,成本198,相关税费2万。但甲是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10%,适用经营所得3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是6.55万元。
则张三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10%×35%-6.55=28.45万元。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的政策,该股权转让收入,节约了80%以上的税款。
目前实务中很多个税筹划都是这样的,将自然人持股变为独资合伙企业持股,然后再利用核定征收政策转让股权,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核定征收这项征管制度,原本是对无力建账的小微实体的一个简化管理措施,现在却成为很多高收入群体的避税手段。
因为高收入群体建立独资合伙企业,主要目的是为了转让权益性资产,而并非进行积极的劳动所得,所以该公告明确对持有股票、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独资合伙企业,不得核定征收。该政策实施后,自然人转让股权,税率是20%,查账征收的独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税率是35%,基数一样,税率反而更高,肯定就不会有人再进行这样的税收筹划了。
02
核定征收风险巨大!
2022年,严查开始!
早在12月21日,审计署发布《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整改情况及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中提到,个税核定征收存在漏洞,税局对其规范,已在15省开展试点。
按照“先试点、后扩围、再推开”的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进行规范,已在 15 个省分两批开展试点,共调整规范近 8 万户企业,将适时向全国推开。
那什么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有啥风险?
一、什么是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一般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率征收三种核定办法。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的区别
二、核定征收的风险
1、由于定额、定率征收由于税负较低,容易滋生虚开发票等,导致少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以税收洼地区域注册核定征收的企业为例:
以上没有实质业务往来,涉嫌虚开发票,不仅会面临罚款和滞纳金,还会面临刑事处罚。
2、一般情况下,核定征收缴税额度是低于正常行业下限的,一是不能体现税收公平;二是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3、按收入定率征收企业或定额征收企业,由于没有支出发票也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可能不向上游企业索取发票,将导致上游企业藏匿收入,少缴税款。
03
核定征收严查!
这12种情形,不要再有了!
以下12种情形税务局将重点关注:
1、是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2、是否对金融企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特殊行业进行核定征收;
3、是否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4、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情况,是否存在超率核定;
5、对年收入和利润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履行调整应纳税所得率的职责;
6、对申报表收入和财报数据不一致企业的纠正情况;
7、对核定征收企业发票管控及注销管理情况;
8、 利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隐瞒收入或虚列成本。
9、关联交易存在价格上的不公允,也将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10、是否存在合理的商业目的;
11、业务相关性和合理性;
12、未遵循第一纳税人原则(谁收钱谁纳税)。
提醒!选择核定征收的企业一定要做到真实交易,否则得不偿失~
04
税局将从五大方面严监管!
1、严格落实对特定行业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的要求。
2、对现存核定征收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建账立制,尽快转为查账征收企业;
3、对于年收入和利润额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要切实调整应税所得率;
4、对于总局和省局直接修改征管鉴定的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核查和日常评估力度;
5、关注核定征收企业的发票管控和注销管理情况,履行相应的征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