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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处理不慎容易引发“双所得税”风险!注意防范这六个误区!

添加时间:2022-01-17

一、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临时人员劳务报酬,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造成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提醒1:《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提醒2:公司作为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应履行扣缴的义务。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①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③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所得税 

 

好多企业支付临时人员劳务报酬,没有依法取得合规的票据,造成企业所得税没有税前扣除。

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500元的,也可以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案例:

【案件读后感】

 

很多公司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那就是支付劳务报酬没有取得发票入账,同时也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

 

这样的问题被稽查到会如何处理呢?

该税案给出了明确的答复:要分别考虑每个税种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如果未扣缴,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补扣补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对于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超过起征点就需要凭借发票税前扣除,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就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税款。

 

我曾经遇到过一些人认为,如果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就不需要考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了;或者反过来,如果这笔劳务报酬已经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就应该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他们把两个所得税混在一起,似乎只能在其中二选一。我不知道他们因何产生这样的观念,但其实并没有这样的政策规定。

 

对于有这样业务的单位来说,最规范的做法是:财务人员在支付劳务报酬时把临时外聘老师的税后所得,换算成税前所得列支,并帮忙代开发票入账,这样两个所得税的风险就消弥殆尽了。

 

三、劳动报酬的6个税务误区

 

误区一: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当然需要取得劳务报酬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500元的,也可以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误区二: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在代开发票环节税局大厅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醒:

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误区三:我企业支付外部人员刘师傅劳务报酬10300元,请问代扣20%个税的时候是按照含税收入来计算个税吧?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应该按照不含税收入计算代扣的个税。

不含税收入=10300/1.03=10000元

代扣的个税=10000*(1-20%)*20%=1600元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2、12366北京中心答复:您好,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误区四: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支付方在预扣个人所得税的时候直接乘以20%税率计算。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需要先计算收入额,再按照税率20%预扣个税。

 

提醒: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误区五: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的,无需申报个税。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公司作为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应履行扣缴的义务。

 

提醒: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未超过800元的,由于计算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所以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0并不代表不需要申报。

 

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误区六:支付同一自然人的同一项目的劳务报酬,一个月内多次取得的,每次都可以减去800元或者20%扣除。

 

纠正: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参考: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4日互动留言“企业请老师分别在不同月份来讲课,但报酬在同一个月支付的,申报个税时是否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合并在一起申报?”解答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企业请老师分别在不同月份来讲课,但报酬在同一个月支付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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