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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股东要做的几件事

添加时间:2024-10-16

 

一、核查出资额、出资期限

新《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公司,普遍存在盲目认缴、天价认缴、出资期限过长的情况。

 

二、核查股东人数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核查股东出资

1.有无实缴

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股东完成实缴,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股东也无须承担责任。

2.核实其他股东有无实缴出资

股东最好核实确认其他股东是否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立即督促其出资,或者启动股东失权制度,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3.有无瑕疵出资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方的股东:核查受让人的出资情况,如受让人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转让方要承担补充责任。

 

 

四、监事会和监事的去留

新《公司法》允许不设监事会和监事。所以,监事会和监事的去留也是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

 

五、核查债务

根据新《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如果公司没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和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出资提前出资,无论出资期限是否届满。

如果是非创始人股东,可以尽快缴纳出资,以避免债权人起诉时,再承担不必要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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