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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健全部门联动和跨区域协同机制,完善市场监管手段。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禁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依法打击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发布日期:2016-11-15
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项目;不涉及外资并购设立及变更的;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以外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资被授权局可直接登记,无需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
发布日期:2016-11-05
工商总局 2016年10月13日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发布日期:2016-11-03
各县、区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至迟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开放。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开放。有条件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可以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行省、市级名称库统一开放。
发布日期:2016-10-21
本办法实施前商务主管部门已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未完成审批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审批程序终止,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商务部于本办法生效前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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